保险的基本职能是通过分摊风险、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保险是将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在有共同风险的投保人之间平均化了,是少数人的经济损失,由所有的投保人分担,从而使个人难以承受的损失,变成多数人可以承担的损失。通过这种分摊方式,给予受损的被保险人经济补偿。 分摊损失是补偿损失的前提和手段,补偿损失是分摊损失的目的。在人寿保险中,这种职能体现为给付保险金。 保险的派生职能是:投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 投资功能 由于保险的补偿与给付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时差性,这就为保险公司进行投资活动提供了可能。同时,保险公司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健,必须保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这就派生出了保险投资的职能。补偿损失的职能活动是保险公司的负债业务,而利用负债业务形成的保险基金进行融资活动则是其资产业务。从国外经验来看,投资是保险公司收益的重要来源。 防灾防损职能 保险是承担风险的,作为保险经营者,为了稳定经营,通过人为的事先预防,减少损失的发生。由此,保险又派生出了防灾防损的职能。保险公司通常是以提供损失管理服务来实现防灾防损职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