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提行李
1.為提供旅客舒適之乘坐空間,每位旅客只可攜帶一件手提行李搭機,重量不得超過7公斤,長/寬/高依下列機型規範:
•MD90機型/ATR 72-600機型/A321機型: 56cmx36cmx23cm
•DH8機型: 56cmx30cmx20cm
2.為確保飛航安全,旅客手提行李應妥善儲放於座椅下或座椅上方置物箱,以避免滑動或掉落,並不得阻礙緊急裝備之取用及撤離通道之順暢。
3.旅客若隨身攜帶安全限制品通關,該物品可能會有運送延遲、搜查沒收或交由安全單位處理之情形,立榮航空對此類物品將不負理賠責任。
4.隨身行李禁止攜帶之物品如下:
(1).液狀、膠狀及噴霧物品類:非放射性醫療用品或梳妝用品(含噴劑),如髮膠、香水、古龍水及含酒精之藥物等,噴罐類須加蓋保護,每位旅客可攜帶之總重量不超過2公斤或2公升,單一物品不超過0.5公斤或0.5公升。
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牛奶(食品)、藥物、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須之液體、膠狀及噴霧類物品,須於機場安檢線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人員申報,並於獲得同意後,始得放於手提行李或隨身攜帶上機。
(2).其它類:其他經人為操作可能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