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日民航总局关于修改机场建设费的通知
为方便广大旅客乘机,经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决定对现行民航机场管理 建设费(以下简称“机场建设费)征收方式进行改革。
一、从2004年9月1日起,旅客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香港,澳门)航班 ,由原在机场办理机场建设费缴纳,改为在购买机票时一并缴纳.机场建设费在机票 价外单列项目反映,并由实际承运的航空运输企业负责代收。
二、机场建设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一)凡是从中国境内机场乘机旅行的旅客,均需缴纳机场建设费,但下列人员除外 :
1.乘坐国际及香港,澳门地区航班出境的持外交护照的旅客.
2.年龄在12周岁(含)以下的儿童。
(二)机场建设费征收标准:
1.乘坐国内航班的每人50元人民币;
2.乘座国际和香港,澳门地区航班的每人90元人民币;
3.乘座下列机型的国内支线航班的每人10元人民币;
机型名称 机型代号
CESSNA208(大篷车) 208
DONIER328 D38
ATR-72 AT7
CRJ-200 CRJ
ERJ145 ERJ
新舟60 EM4
冲8-400 DH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