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在2004年6月25日公布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中说:延误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或者延误超过8小时以上,对于这两种情况,航空公司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补偿方式可以通过现金、购票折扣和返还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为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误,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以采用登记、信函等方式进行;机场应该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误后,采取“罢乘”、“占机”等方式影响航班的正常飞行。
航空运输是一个十分复杂而且庞大的系统,保证航班正点需要航空公司、机场、空管等多个民航单位的高效协调运作。同时,各种外界因素对保证航班正点的影响也非常大。以北京、上海、广州机场为例,三大机场的旅客吞吐量占全国总量的近40%,其中一个机场遭受雷雨天气影响,都会造成全国大面积航班延误。
在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延误时,旅客是无法获得任何赔偿的。不可抗拒原因包括:天气原因、流量控制、空中交通管制原因、旅客自身原因(如晚到、拒绝登机)等。航空公司原因如:机械故障、飞机调配等。
即使是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误,也应该看是否延误超过4个小时。而且各航空公司赔偿标准不同,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借延误闹事,霸机、冲击安检部门的,机场公安部门将进行法律制裁。
对于不符合赔偿标准,拒不登机的旅客,当班机长有权力取消这些旅客的乘机资格,航空公司等各部门不对旅客进行任何赔偿。